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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需分摊办公费”岂有此理 今日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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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员工上班需分摊办公费”岂有此理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涉及公司要求员工分摊办公室超额电费的劳动争议纠纷,引发广泛关注。

2021年6月15日,陈超(化名)入职珠海某科技公司,担任研发部主管。半年后,他邮寄出《即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克扣工资,规章制度违法为由,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发多扣的工资。双方协商未果,陈超申请劳动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据了解,该科技公司《能源节约管理制度》规定,为了减少能源浪费,科学合理利用资源,公司给办公经营场所设定了用电额度,每月超出额度的电费由劳动者分摊。公司依据该制度每月从陈超工资中扣除了其应分摊的电费。内耗范围包括水费、电费、办公用品、医疗耗品等。

据了解,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省钱频频出“奇招”。比如,为了不承担清洁费,要么让员工轮值打扫办公场所卫生,要么从员工工资扣除清洁费;工资转账手续费从员工工资扣除;客户打碎了物品,员工赔偿……如此种种,真是没有最奇葩,只有更奇葩。

近年来,用人单位让员工支付电费、办公场地租金、管理费等行为频频被曝出。“员工上班需分摊办公费”真是岂有此理!

众所周知,用人单位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理应自负盈亏,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向劳动者转嫁经营风险,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劳动者显失公平,其行为属于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排除劳动者权利。

据此,法院认为,在员工没有发生于办公场所居住等因日常生活消耗公司电力的情况下,将员工应发工资扣除办公场所的电费,没有法理依据,公司应将每月扣除的电费如数返还。另外,因公司在陈超工资中扣除经营用电费用,属于克扣工资,陈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法院经审理,判决涉事公司应向陈超支付工资差额291.12元,支付经济补偿13442.35元。

有法律界人士明确指出,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是基于其提供的劳动,而非基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能产生收益属于经营风险。经营风险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办公场所的公共用电费用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本,也应当由单位承担。除非是劳动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部分损失。制定《能源节约管理制度》,看似节约成本,但要求员工支付用人单位的运营费用、经营成本,要求员工自行承担生产工具费用,要求员工承担损耗费用等,显然是涉事企业转嫁经营成本和商业风险,属于克扣员工工资。是不合法的。当遇到此类情况时,员工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涉事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职能主管部门应主动积极站出来依法行事,不能任由用人单位肆意践踏法律、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周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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