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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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公司(以下简称试点公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积极主动、便利操作原则,做好政策宣传,优化办理流程,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有序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各项工作。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即税延养老险,是指允许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投保人在个税前列支保费,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税。由于退休后收入通常大幅低于退休前,这意味着领取保险金时投保人要交的税款变少,同时降低了投保人当期的税务负担。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通知》要求,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保信公司)应当加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以下简称银保行业平台)等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持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
在时间进度而言,自2023年9月1日起,银保信公司关闭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保险合同新单接口,停止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投保人(以下简称投保人)新开户功能,停止向投保人出具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扣除凭证;试点公司停止向新客户销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支持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
《通知》明确,试点公司完成与银保行业平台系统对接后,向金融监管总局报送对接情况说明,金融监管总局将其已开展业务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未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业务的试点公司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不得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试点公司申请备案其他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应当符合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条件要求。
《通知》要求,试点公司应当支持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投保人,在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开立及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或者指定后,提出的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的申请。
收到投保人保单变更申请后,试点公司应当提示其对2022年和2023年两个年度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交费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交费进行核对,如当年上述两项交费合计超过12000元的,投保人可以持相关交费证明申请退还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超额部分保费。试点公司应当取得投保人对是否需要向其退还部分保费的确认。如投保人提出退还保费申请,试点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证明,退还超额部分保费,并取得投保人确认。
待保单变更完成后,试点公司应当向投保人就以下事项做出提示,并取得投保人确认: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已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投保人后续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交纳保费;投保人需核对本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的合计数额,根据每年12000元的缴纳上限标准,在2023年剩余时间内合理安排后续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超出限额标准的缴费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公告相关规定执行,即个人购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支出和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支出,合计可在每年12000元的限额标准内,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通知》还指出,如投保人申请,试点公司可以通过保单批单方式,对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进行以下处理:
(一)在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领取时产品账户价值;
(二)在合同中增加允许投保人退保的条款,但在新增退保情形下,前三个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97%、98%和99%。
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退保和领取相关资金往来应当符合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
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过程中,银保信公司应当按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试点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相关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向银保行业平台报送信息。银保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报送相关信息。试点公司不得支持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提出的保单变更申请。
《通知》要求,对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试点公司可以根据其申请,通过保单批单的方式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领取金额的差额。个人按规定领取时,由试点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自2024年1月1日起,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为投保人提供账户管理、续期交费、信息查询等其他服务。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全面完成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服务。试点公司应当做好未加入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投保人的保单管理。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规〔2023〕4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江苏、福建、厦门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以及《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22〕70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7号)等要求,促进个人养老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决定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公司(以下简称试点公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积极主动、便利操作原则,做好政策宣传,优化办理流程,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有序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各项工作。
二、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保信公司)应当加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以下简称银保行业平台)等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持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
三、银保信公司统筹做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信息确认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银保信公司根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信息向各试点公司提供其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信息,包括投保人基本信息、交费信息等。自2023年9月1日起,银保信公司关闭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保险合同新单接口,停止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投保人(以下简称投保人)新开户功能,停止向投保人出具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扣除凭证。
四、试点公司将银保信公司提供信息与本公司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对不一致信息应当与银保信公司逐单确认。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试点公司应当确定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信息并反馈银保信公司。自2023年9月1日起,试点公司停止向新客户销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支持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
五、试点公司完成与银保行业平台系统对接后,向金融监管总局报送对接情况说明,金融监管总局将其已开展业务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未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业务的试点公司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不得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
试点公司申请备案其他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应当符合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条件要求。
六、试点公司应当支持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投保人,在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开立及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或者指定后,提出的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的申请。
七、收到投保人保单变更申请后,试点公司应当提示其对2022年和2023年两个年度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交费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交费进行核对,如当年上述两项交费合计超过12000元的,投保人可以持相关交费证明申请退还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超额部分保费。试点公司应当取得投保人对是否需要向其退还部分保费的确认。
如投保人提出退还保费申请,试点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证明,退还超额部分保费,并取得投保人确认。
八、试点公司根据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取得投保人确认后,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保单变更:
(一)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进行投保人银行账号信息变更等保全处理,并通知投保人处理结果;
(二)将保全信息报送至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
(三)停止投保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相关业务操作;
(四)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基本信息、已交纳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费信息、账户价值信息等与银保信公司核对后,报送至银保行业平台。
九、保单变更完成后,试点公司应当向投保人就以下事项做出提示,并取得投保人确认: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已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投保人后续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交纳保费;投保人需核对本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的合计数额,根据每年12000元的缴纳上限标准,在2023年剩余时间内合理安排后续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超出限额标准的缴费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公告相关规定执行,即个人购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支出和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支出,合计可在每年12000元的限额标准内,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十、如投保人申请,试点公司可以通过保单批单方式,对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进行以下处理:
(一)在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领取时产品账户价值;
(二)在合同中增加允许投保人退保的条款,但在新增退保情形下,前三个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97%、98%和99%。
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退保和领取相关资金往来应当符合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
十一、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过程中,银保信公司应当按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试点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相关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向银保行业平台报送信息。银保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十二、试点公司不得支持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提出的保单变更申请。
十三、对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试点公司可以根据其申请,通过保单批单的方式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领取金额的差额。个人按规定领取时,由试点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十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试点公司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公告,并依次采取电话、短信、书面三种方式的其中一种,对以下内容做出提示:
(一)试点公司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投保人进行保单变更、退费的办理要求和流程;
(三)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申请一次性领取的办理要求和流程;
(四)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的办理要求和流程;
(五)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服务情况;
(六)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
(七)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
(八)其他与保护投保人权益相关的事项。
十五、自2024年1月1日起,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为投保人提供账户管理、续期交费、信息查询等其他服务。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全面完成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服务。试点公司应当做好未加入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投保人的保单管理。
十六、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试点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信公司报送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进展情况。银保信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试点公司情况并向金融监管总局报送报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8月31日